检察院撤回起诉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9-11-03 03:22) 点击:979 |
被告人某某,男,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,3月25日被逮捕,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。 辩护人刘新丰,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(2016)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,补充侦查为由,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某某受贿罪的起诉。 法院认为,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准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某某受贿罪的起诉。 附相关法律条文: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,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,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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